6月1日起實施《建筑防火通用規范》 強制性條文變動對照表
現批準《建筑防火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
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
關注重點如下:
1、疏散門凈寬改為0.8m(7.1.4)(重大變化)
2、細化了消防救援窗要求(2.2.3)
3、 電梯的動力和控制線纜與控制面板的連接處、控制面板的外殼防水性能等級不應低于IPX5(2.2.10-3)
4、≤40m消防車道不需回車場(3.4.5-6)
5、構件破壞倒塌后,防火墻仍需工作(6.1.2)
6、電梯層門耐火從1.00h提高到2.00h(6.3.1)
7、住宅合用前室內的管井門提升到乙級防火門(6.4.4-3)
8、僅靠外墻或直通屋面的加壓送風樓梯間的頂部需設應急排煙窗,其余無要求。(2.2.4)
9、 坡度應滿足消防車滿載時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應大于10%(3.4.5-4)
對比清單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類廠房可不設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墻上應設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員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 無外窗的建筑應每層設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應自第三層起每層設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當利用門時,凈寬度不應小于0.8m; 7.2.4 廠房、倉庫、公共建筑的外墻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 7.2.5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 增加了特殊建筑和甲類廠房可不設置消防救援窗口的豁免條款。 消防救援窗口由每層設置,改為:有外窗情況下,自第三層開始設置的要求。 增加了當利用門時,消防救援窗口凈寬度最低可為0.8m的規定。 2.2.10 消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3 電梯的動力和控制線纜與控制面板的連接處、控制面板的外殼防水性能等級不應低于IPX5; 6 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和視頻監控系統的終端設備。 7.3.8 消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4 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控制面板應采取防水措施; 7 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明確了電梯動力控制線纜等的外殼防水性能等級不應低于IPX5 增加了電梯轎廂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的要求 3.2.1 甲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2.2 甲類倉庫與高層民用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3.2.3 除乙類第5項、第6項物品倉庫外,乙類倉庫與高層民用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5.1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1 的規定(重要公共建筑50m)。 3.5.2(3)除乙類第6 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重要公共建筑”改為“人員密集場所” 3.4.2 下列建筑應至少沿建筑的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1 高層廠房,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單、多層甲、乙、丙類廠房; 2 占地面積大于1500m2的乙、丙類倉庫; 3 飛機庫。 7.1.3 工廠、倉庫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 高層廠房,占地面積大于3000m2 的甲、乙、丙類廠房和占地面積大于1500m2 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改為了“應至少沿建筑的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3.4.5 消防車道或兼作消防車道的道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4 坡度應滿足消防車滿載時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應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場地的消防車道,坡度尚應滿足消防車??亢拖谰仍鳂I的要求; 6 長度大于40m的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滿足消防車回轉要求的場地或道路。 7.1.8 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5 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m×12m;對于高層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車道的坡度由“不宜大于8%”改為“不應大于10%”放寬到車道長度大于40m時,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 3.4.6 高層建筑應至少沿其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未連續布置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保證消防車的救援作業范圍能覆蓋該建筑的全部消防撲救面。 7.2.1 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l/4 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新標沒有申明大于50M的建筑必須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也沒有申明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最低長度要求。 4.1.4 燃油或燃氣鍋爐、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柴油發電機房等獨立建造的設備用房與民用建筑貼鄰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且不應貼鄰建筑中人員密集的場所。上述設備用房附設在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位于人員密集的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時,應采取防止設備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層、下一層或相鄰場所的措施;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確需貼鄰民用建筑布置時,應采用防火墻與所貼鄰的建筑分隔,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該專用房間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確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 由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改為:采取防止設備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層、下一層或相鄰場所的措施時可貼鄰。 4.2.2 廠房內不應設置宿舍。直接服務于生產的辦公室、休息室等輔助用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3 設置在丙類廠房內的輔助用房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廠房內的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至少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 3.3.5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 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丙類廠房與其內部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之間的防火隔墻最低耐火極限由2.50h改為2.00h 4.2.4 與甲、乙類廠房貼鄰并供該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應采用無開口的防火墻或抗爆墻一面貼鄰,與乙類廠房貼鄰的防火墻上的開口應為甲級防火窗。其他變(配)電站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以及爆炸危險性區域外,不應與甲、乙類廠房貼鄰。 3.3.8 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 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 等標準的規定。 供該甲、乙類廠房專用的變配電站的貼鄰防火分隔要求除了防火墻,增加了抗爆墻的選項 4.2.7 丙、丁類倉庫內的辦公室、休息室等輔助用房,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3.3.9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丙、丁類倉庫與其內部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之間的防火隔墻最低耐火極限由2.50h改為2.00h 4.3.2 住宅與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汽車庫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5.4.10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6.2.5 條的規定; 合建建筑的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樓板最低耐火極限統一定為2.00h,不再區分高層、非高層 4.3.6 醫療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3 建筑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 5.4.5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醫院和療養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醫院和療養院的病房樓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分隔,隔墻上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設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門應采用常開防火門。 護理單元之間隔墻門由乙級防火門改為甲級防火門 5.2.1 下列工業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層廠房;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每個防火分隔間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多層丙類倉庫; 3.2.2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7 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增加了一級耐火等級的工業建筑要求 5.3.2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1 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2 一層和一層半式民用機場航站樓; 3 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m2的單、多層人員密集場所; 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災撲救難度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 2 單、多層重要公共建筑和二類高層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重要公共建筑”改為“人員密集場所” 5.3.3 除本規范第5.3.1條、第5.3.2條規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1 城市和鎮中心區內的民用建筑; 2 老年人照料設施、教學建筑、醫療建筑。 5.1.3A 除木結構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城市和鎮中心區內的民用建筑、教學建筑、醫療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級提高為三級 6.4.3 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門可采用普通門外,下列部位的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應部位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1 甲、乙類廠房,多層丙類廠房,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封閉樓梯間的門; 2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 3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 4 前室開向避難走道的門;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丁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的門; 6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的房間疏散門; 7 從室內通向室外疏散樓梯的疏散門; 8 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上的門。 6.4.2 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3 高層建筑、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甲、乙類廠房,其封閉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其他建筑,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6.4.3 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1 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4.5 室外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外開啟; 原最低要求乙級防火門的情形,在超高層建筑中統一提高為甲級防火門。 增加了乙級防火門設置場景要求:所有多層丙類廠房、歌舞娛樂場所房間疏散門、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上的門。 6.2.9 建筑內的電梯井等豎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的井壁除設置電梯門、安全逃生門和通氣孔洞外,不應設置其他開口; 2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井道,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井壁上的檢查門,原只規定了丙級防火門要求,新標增加了乙級防火門、甲級防火門的情形 7.1.4 疏散出口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等的凈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出口門、室外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0.80m;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戶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0m,當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邊設置欄桿時,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m; 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處,不應有任何影響人員疏散的物體,并應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顯位置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凈高度均不應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分隔處應設置疏散門。 5.5.18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公共建筑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 5.5.30 住宅建筑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桿的疏散樓梯,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0m。
廢止下列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廢止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3A、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4B、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4A、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實施后,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F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F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為準。
1總則
1.0.1 為預防建筑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使建筑防火要求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1.0.2 除生產和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在規劃、設計、施工、使用和維護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維護中的防火,必須執行本規范。
1.0.3 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房、倉庫等,應位于城鎮規劃區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1.0.4 城鎮耐火等級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區,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消防車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給水與市政消火栓系統。
1.0.5 既有建筑改造應根據建筑的現狀和改造后的建筑規模、火災危險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確定相應的防火技術要求,并達到本規范規定的目標、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鎮建成區內影響消防安全的既有廠房、倉庫等應遷移或改造。
1.0.6 在城市建成區內不應建設壓縮天然氣加氣母站,一級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
1.0.7 城市消防站應位于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或設施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其用地邊界距離加油站、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小于50m,距離甲、乙類廠房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場所不應小于200m。城市消防站執勤車輛的主出入口,距離人員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應小于50m。
1.0.8 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1.0.9 違反本規范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2基本規定
2.1 目標與功能
2.1.1 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設防標準應與建筑的高度(埋深)、層數、規模、類別、使用性質、功能用途、火災危險性等相適應。
3 保護公共利益;
4 保護環境、節約資源。
2 建筑應設置滿足在建筑發生火災時人員安全疏散或避難需要的設施;
4 建筑的總平面布局及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應滿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1.4 在賽事、博覽、避險、救災及災區生活過渡期間建設的臨時建筑或設施,其規劃、設計、施工和使用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災區過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區域應按照不同功能區域分別單獨劃分防火分隔區域。每個防火分隔區域的占地面積不應大于2500m2,且周圍應設置可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
2.1.5 廠房內的生產工藝布置和生產過程控制,工藝裝置、設備與儀器儀表、材料等的設計和設置,應根據生產部位的火災危險性采取相應的防火、防爆措施。
2.1.6 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應根據其建設位置、封閉段的長度、交通流量、通行車輛的類型、環境條件及附近消防站設置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2.1.7 建筑中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爆炸危險性的場所或部位,應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條件的措施;當采用泄壓、減壓、結構抗爆或防爆措施時,應保證建筑的主要承重結構在燃燒爆炸產生的壓強作用下仍能發揮其承載功能。
2.1.8 在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爆炸危險性的環境內,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和管道均應具有防止發生靜電或靜電積累的性能。
2.2 消防救援設施
2.2.1 建筑的消防救援設施應與建筑的高度(埋深)、進深、規模等相適應,并應滿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2.2 在建筑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5 消防救援口應設置可在室內和室外識別的永久性明顯標志。
2.2.4 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并靠外墻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在樓梯間的頂部或最上一層外墻上應設置常閉式應急排煙窗,且該應急排煙窗應具有手動和聯動開啟功能。
5 靠外墻或貫通至建筑屋頂的中庭。
6 除軌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2.7 埋深大于15m的地鐵車站公共區應設置消防專用通道。
3 前室或合用前室應采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電梯的貨梯前室無法設置防火門的開口可采用防火卷簾分隔外,不應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玻璃墻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墻。
2.2.9 消防電梯井和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與相鄰井道、機房及其他房間分隔。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
6 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和視頻監控系統的終端設備。
2.2.11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工業與民用建筑,應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
4 停機坪附近應設置消火栓。
2.2.13 供直升機救助使用的設施應避免火災或高溫煙氣的直接作用,其結構承載力、設備與結構的連接應滿足設計允許的人數停留和該地區最大風速作用的要求。
3 通信指揮信息管理;
4 集中接收和處理責任轄區火災、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等災害事故報警。
2.2.16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的運行安全應符合下列規定:
2 指揮通信網絡應相對獨立、常年暢通;
3建筑總平面布局
3.1 一般規定
3.1.1 建筑的總平面布局應符合減小火災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
3.1.2 工業與民用建筑應根據建筑使用性質、建筑高度、耐火等級及火災危險性等合理確定防火間距,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保證任意一側建筑外墻受到的相鄰建筑火災輻射熱強度均低于其臨界引燃輻射熱強度。
3.1.3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2 工業建筑
3.2.1 甲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2.2 甲類倉庫與高層民用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
3.2.3 除乙類第5項、第6項物品倉庫外,乙類倉庫與高層民用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
3.2.4 飛機庫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0m。飛機庫與噴漆機庫貼鄰建造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
3.3 民用建筑
4 與四級耐火等級單、多層民用建筑和木結構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4m。
3.3.2 相鄰兩座通過連廊、天橋或下部建筑物等連接的建筑,防火間距應按照兩座獨立建筑確定。
3.4 消防車道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3.4.1 工業與民用建筑周圍、工廠廠區內、倉庫庫區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車輛基地內、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應設置可通行消防車并與外部公路或街道連通的道路。
3 飛機庫。
3.4.3 除受環境地理條件限制只能設置1條消防車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層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單、多層公共建筑應至少沿建筑的兩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住宅建筑應至少沿建筑的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筑僅設置1條消防車道時,該消防車道應位于建筑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一側。關注圖圖規范
3.4.4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應滿足消防車可靠取水的要求。
6 長度大于40m的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滿足消防車回轉要求的場地或道路;
7 消防車道與建筑消防撲救面之間不應有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不應有影響消防車安全作業的架空高壓電線。
3.4.6 高層建筑應至少沿其一條長邊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未連續布置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保證消防車的救援作業范圍能覆蓋該建筑的全部消防撲救面。
3 場地的坡度應滿足消防車安全??亢拖谰仍鳂I的要求。
4建筑平面布置與防火分隔
4.1.2 工業與民用建筑、地鐵車站、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綜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災危險性等因素,根據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災及降低火災危害的原則劃分防火分區。防火分區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內橫向應采用防火墻等劃分防火分區,且防火分隔應保證火災不會蔓延至相鄰防火分區;
2 建筑內豎向按自然樓層劃分防火分區時,除允許設置敞開樓梯間的建筑外,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應按上、下樓層中在火災時未封閉的開口所連通區域的建筑面積之和計算;
3 高層建筑主體與裙房之間未采用防火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時,裙房的防火分區應按高層建筑主體的相應要求劃分;
4 除建筑內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積,射擊場的靶道面積,污水沉降池面積,開敞式的外走廊或陽臺面積等可不計入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外,其他建筑面積均應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
1 住宅建筑中的汽車庫和鍋爐房;
4 建筑中的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
3 設備用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墻上的門、窗應為甲級防火門、窗。
4.1.5 附設在建筑內的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除應符合本規范第4.1.4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常(負)壓燃油或燃氣鍋爐房不應位于地下二層及以下,位于屋頂的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與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位于建筑首層的靠外墻部位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側部位,不應貼鄰消防救援專用出入口、疏散樓梯(間)或人員的主要疏散通道。
2 建筑內單間儲油間的燃油儲存量不應大于1m3。油箱的通氣管設置應滿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發電機間、鍋爐間分隔。
3 柴油機的排煙管、柴油機房的通風管、與儲油間無關的電氣線路等,不應穿過儲油間。
4 燃油或燃氣管道在設備間內及進入建筑物前,應分別設置具有自動和手動關閉功能的切斷閥。
1 油浸變壓器室、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均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3 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采用防火門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關注圖圖規范
6 消防水泵房應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6 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嚙齒動物等的措施。
4.1.9 汽車庫不應與甲、乙類生產場所或庫房貼鄰或組合建造。
4.2 工業建筑
4 郵袋庫、絲麻棉毛類物質庫。
1 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
2 與甲、乙類廠房貼鄰的輔助用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墻與廠房中有爆炸危險的區域分隔,安全出口應獨立設置;
3 設置在丙類廠房內的輔助用房應采用防火門、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樓板與廠房內的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至少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
4.2.3 設置在廠房內的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4.2.4 與甲、乙類廠房貼鄰并供該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應采用無開口的防火墻或抗爆墻一面貼鄰,與乙類廠房貼鄰的防火墻上的開口應為甲級防火窗。其他變(配)電站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以及爆炸危險性區域外,不應與甲、乙類廠房貼鄰。
4.2.5 甲、乙類倉庫和儲存丙類可燃液體的倉庫應為單、多層建筑。
4.3 民用建筑
4.3.1 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經營、存放或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儲藏間等。民用建筑內除可設置為滿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屬庫房外,不應設置生產場所或其他庫房,不應與工業建筑組合建造。
1 除汽車庫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3 為住宅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間應按本規范第7.1.10條的規定分隔。
4 住宅與商業設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應符合下列規定:
2)每個獨立單元的層數不應大于2層,且2層的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
3)每個獨立單元中建筑面積大于200㎡的任一樓層均應設置至少2個疏散出口。
3 對于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
4 對于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
1 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不應布置在樓地面設計標高大于54m的樓層上;
2 對于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4 老年人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應布置在地下一層及以上樓層,當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層、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時,每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且使用人數不應大于30人。
3 建筑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
2 當布置在地下一層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時,每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
4 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防火門、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1 商店營業廳、公共展覽廳等;
3 醫療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3.11 燃氣調壓用房、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應獨立建造,不應與居住建筑、人員密集的場所及其他高層民用建筑貼鄰;貼鄰其他民用建筑的,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門、窗應向室外開啟。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3 瓶組用房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4.3.12 建筑內使用天然氣的部位應便于通風和防爆泄壓。
4.3.13 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應獨立劃分防火分區,或與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共用一個防火分區。
1 不應設置公共娛樂、演藝或經營性住宿等場所;
3 商業設施內不應使用明火。
4.3.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商店營業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
2 設置在單層建筑內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時,不應大于10000㎡;
3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
4.3.16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木結構建筑和附建于民用建筑中的汽車庫外,其他公共建筑中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于高層建筑,不應大于1500㎡。
2 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建筑,不應大于2500㎡;對于三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建筑,不應大于1200㎡;對于四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建筑,不應大于600㎡。
3 對于地下設備房,不應大于1000㎡;對于地下其他區域,不應大于500㎡。
4 當防火分區全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上述面積可以增加1.0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該局部區域建筑面積的1/2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總建筑面積。
4.3.17 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的區域且防火分隔措施應可靠、有效。
4.4 其他工程
1 公共區內不應設置公共娛樂場所;
3 站廳公共區內的商業設施不應經營或儲存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物品,不應儲存可燃性液體類物品。
4.4.2 地鐵車站的站廳、站臺、出入口通道、換乘通道、換乘廳與非地鐵功能設施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 車站和車輛基地內火災時需繼續運行的其他房間。
4.4.4 在地鐵車輛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的建筑時,車輛基地建筑與其他功能的建筑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樓板分隔,車輛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梁和墻體的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3.00h,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4.4.5 交通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等與車行隧道分隔。
5建筑結構耐火
5.1 一般規定
5.1.1 建筑的耐火等級或工程結構的耐火性能,應與其火災危險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災撲救難度等相適應。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5.1.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業與民用建筑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一級耐火等級工業與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二級耐火等級工業與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頂,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4 鋼筋混凝土結構或構件。
3 其他高層汽車庫。
5.1.6 電動汽車充電站建筑、Ⅱ類汽車庫、Ⅱ類修車庫、變電站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1.7 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高層建筑主體的耐火等級。除可采用木結構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符合本章的規定。
5.2 工業建筑
3 Ⅰ類飛機庫。
5 高層廠房、高層倉庫。
5 多層丁類倉庫。
3 物流作業區域與輔助辦公區域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分隔。
5.3 民用建筑
5.3.1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2 二層和二層半式、多層式民用機場航站樓;
5.3.2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1 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2 一層和一層半式民用機場航站樓;
3 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m2的單、多層人員密集場所;
4 B類廣播電影電視建筑;
5 一級普通消防站、二級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戰勤保障消防站;
6 設置潔凈手術部的建筑,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
7 用于災時避難的建筑。
5.4 其他工程
5.4.1 地鐵工程地下出入口通道、地上控制中心建筑、地上主變電站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地鐵的地上車站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5.4.2 交通隧道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性能應與其車流量、隧道封閉段長度、通行車輛類型和隧道的修復難度等情況相適應。
5.4.3 城市交通隧道的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一級。城市交通隧道的地面重要設備用房、運營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屬用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6建筑構造與裝修
6.1 防火墻
6.1.1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具有相應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并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結構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墻與建筑外墻、屋頂相交處,防火墻上的門、窗等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防火墻另一側的措施。
6.1.2 防火墻任一側的建筑結構或構件以及物體受火作用發生破壞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墻時,防火墻應仍能阻止火災蔓延至防火墻的另一側。
6.1.3 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6.2 防火隔墻與幕墻
6.2.1 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防火隔墻上的門、窗等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防火隔墻另一側的措施。
6.2.2 住宅分戶墻、住宅單元之間的墻體、防火隔墻與建筑外墻、樓板、屋頂相交處,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至另一側的防火封堵措施。
6.2.3 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采取防止火災沿外墻開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樓層內的措施。在建筑外墻上水平或豎向相鄰開口之間用于防止火災蔓延的墻體、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實體分隔結構,其耐火性能均不應低于該建筑外墻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套房開口之間的水平距離或防火措施應滿足防止火災通過相鄰開口蔓延的要求。
6.2.4 建筑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處采取防止火災通過幕墻空腔等構造豎向蔓延的措施。
6.3 豎井、管線防火和防火封堵
6.3.1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電梯井內不應敷設或穿過可燃氣體或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及與電梯運行無關的電線或電纜等。電梯層門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2.00h。
6.3.2 電氣豎井、管道井、排煙或通風道、垃圾井等豎井應分別獨立設置,井壁的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1.00h 。
6.3.3 除通風管道井、送風管道井、排煙管道井、必須通風的燃氣管道豎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豎井可不在層間的樓板處分隔外,其他豎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樓板的耐火性能。
6.3.4 電氣線路和各類管道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豎井井壁、建筑變形縫處和樓板處的孔隙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5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防煙與排煙系統的管道穿過防火墻、防火隔墻、樓板、建筑變形縫處,建筑內未按防火分區獨立設置的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中的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的水平管段處,均應采取防止火災通過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區域的措施。
6.4 防火門、防火窗、防火卷簾和防火玻璃墻
6.4.1 防火門、防火窗應具有自動關閉的功能,在關閉后應具有煙密閉的性能。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館建筑的客房開向公共內走廊或封閉式外走廊的疏散門,應在關閉后具有煙密閉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館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門,應具有自動關閉的功能。
5 多層乙類倉庫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丙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間的門。
5 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層丁類倉庫中從庫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樓梯的門;
8 設置在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上的門。
3 對于層間無防火分隔的豎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
4 對于其他建筑,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丙級防火門的要求,當豎井在樓層處無水平防火分隔時,門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乙級防火門的要求。
6.4.5 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級防火門的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耐火性能不應低于甲級防火門的要求,且不應用于平時使用的公共場所的疏散出口處。
6.4.6 設置在防火墻和要求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上的窗應為甲級防火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上的窗。
4 在同一防火分隔區域的界限處采用多樘防火卷簾分隔時,應具有同步降落封閉開口的功能。
6.4.9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墻,耐火性能不應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5 建筑的內部和外部裝修
6.5.1 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擅自減少、改動、拆除、遮擋消防設施或器材及其標識、疏散指示標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橫通道,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或防火分隔、防煙分區及其分隔,不應影響消防設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4 消防專用通道、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
3 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鍋爐房。
3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墻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3 交通換乘廳、換乘通道。
5 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倉庫。
6.5.8 建筑的外部裝修和戶外廣告牌的設置,應滿足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應妨礙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災時建筑的排煙與排熱,不應遮擋或減小消防救援口。
6.6 建筑保溫
6.6.1 建筑的外保溫系統不應采用燃燒性能低于B2級的保溫材料或制品。當采用B1級或B2級燃燒性能的保溫材料或制品時,應采取防止火災通過保溫系統在建筑的立面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構造。
6.6.2 建筑的外圍護結構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不燃性結構構成無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該復合保溫結構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所在外圍護結構的耐火性能要求。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級或B2級時,保溫材料兩側不燃性結構的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
6.6.3 飛機庫的外圍護結構、內部隔墻和屋面保溫隔熱層,均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飛機庫大門及采光材料的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B1級。
1 獨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2 與其他功能的建筑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設施部分的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6.6.5 除本規范第6.6.2條規定的情況外,下列建筑或場所的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1 人員密集場所;
2 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
6.6.6 除本規范第6.6.2條規定的情況外,住宅建筑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時,不應低于B1級。
6.6.7 除本規范第6.6.3條~第6.6.6條規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時,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時,不應低于B1級。
6.6.8 除本規范第6.6.3條~第6.6.5條規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時,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
3 外墻外保溫系統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的空腔,應在每層樓板處采取防火分隔與封堵措施。
6.6.9 下列場所或部位內保溫系統中保溫材料或制品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1 人員密集場所;
2 使用明火、燃油、燃氣等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3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
4 避難走道、避難層、避難間;
7安全疏散與避難設施
7.1 一般規定
7.1.1 建筑的疏散出口數量、位置和寬度,疏散樓梯(間)的形式和寬度,避難設施的位置和面積等,應與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災危險性、耐火等級、建筑高度或層數、埋深、建筑面積、人員密度、人員特性等相適應。
2 對于建筑的地下樓層或地下建筑、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各層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均不應小于其下部各層中要求疏散凈寬度的最大值。
2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疏散門的疏散距離,不應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房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許疏散距離。
2 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戶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80m,當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邊設置欄桿時,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0m,其他住宅建筑室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m;
4 凈寬度大于4.0m的疏散樓梯、室內疏散臺階或坡道,應設置扶手欄桿分隔為寬度均不大于2.0m的區段。
7.1.5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處,不應有任何影響人員疏散的物體,并應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顯位置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凈高度均不應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分隔處應設置疏散門。
6 室內通向室外疏散樓梯的門。
7.1.7 疏散出口門應能在關閉后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開向疏散樓梯(間)或疏散走道的門在完全開啟時,不應減少樓梯平臺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凈寬度。除住宅的戶門可不受限制外,建筑中控制人員出入的閘口和設置門禁系統的疏散出口門應具有在火災時自動釋放的功能,且人員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從內部打開,在門內一側的顯著位置應設置明顯的標識。
3 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內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計量表時,應采用敞開樓梯間,并應采取防止燃氣泄漏的防護措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設置可燃或助燃氣體管道。
6 自然通風條件不符合防煙要求的封閉樓梯間,應采取機械加壓防煙措施或采用防煙樓梯間。
7 防煙樓梯間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高層倉庫、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應小于6.0㎡;住宅建筑,不應小于4.5㎡。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共建筑、高層廠房、高層倉庫、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應小于10.0㎡;住宅建筑,不應小于6.0㎡。
8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上的開口與建筑外墻上的其他相鄰開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當距離不符合要求時,應采取防止火勢通過相鄰開口蔓延的措施。
7.1.9 通向避難層的疏散樓梯應使人員在避難層處必須經過避難區上下。除通向避難層的疏散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或應能使人員的疏散路線保持連續。
4 在樓梯的各樓層入口處均應設置明顯的標識。
3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0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其他開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梯段。
2 電梯附近的明顯位置應設置標示電梯用途的標志和操作說明;
3 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消防電梯的規定。
7.1.13 設置在消防電梯或疏散樓梯間前室內的非消防電梯,防火性能不應低于消防電梯的防火性能。
7.1.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業與民用建筑應設置避難層,且第一個避難層的樓面至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
6 避難區應至少有一邊水平投影位于同一側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范圍內。
8 在避難間入口處的明顯位置應設置標示避難間的燈光指示標識。
4 地下、半地下汽車庫,應符合本規范第7.1.10條的規定。
2 其他汽車庫,未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不應大于45m;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不應大于60m。
7.2 工業建筑
6 丁、戊類地下或半地下生產場所,一個防火分區或樓層的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同一時間的使用人數大于15人。
7.2.2 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層使用人數大于10人的廠房,疏散樓梯應為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7.2.3 占地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倉庫,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倉庫內每個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房間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關注圖圖規范
7.2.4 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7.3 住宅建筑
7.3.1 住宅建筑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住宅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1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650m2的住宅單元;
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單元;
4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但任一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大于10m的住宅單元。
7.3.2 住宅建筑的室內疏散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當戶門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時,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當戶門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時,疏散樓梯應為封閉樓梯間;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疏散樓梯應為防煙樓梯間,開向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戶門應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級的防火門;
4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且每層僅設置1部疏散樓梯的住宅單元,戶門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
5 多個單元的住宅建筑中通至屋面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
7.4.1 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僅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的公共建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且人數不大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
2 除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兒童活動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符合表7.4.1規定的公共建筑。
3 對于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50㎡且經常停留人數不大于15人;
6 對于其他用途的場所,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建筑面積不大于200㎡、房間內任一點至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大于15m、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0m。
7.4.3 位于高層建筑內的兒童活動場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關注圖圖規范
5 6層及6層以上的其他多層公共建筑。
7.4.6 劇場、電影院、禮堂和體育館的觀眾廳或多功能廳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大于250人;當容納人數大于2000人時,其超過2000人的部分,每個疏散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大于400人。
7.4.7 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公共建筑,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各自的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和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計算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凈寬度不應小于表7.4.7的規定值。
2 除不用作其他樓層人員疏散并直通室外地面的外門總凈寬度,可按本層的疏散人數計算確定外,首層外門的總凈寬度應按該建筑疏散人數最大一層的人數計算確定。
3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錄像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錄像廳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1.0人/㎡計算;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其他用途房間的疏散人數,應根據房間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0.5人/㎡計算。
4 避難間的其他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7.1.16條的規定。
7.5 其他工程
7.5.1 地鐵車站中站臺公共區至站廳公共區或其他安全區域的疏散樓梯、自動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過能力,應保證在遠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時最大客流量時,一列進站列車所載乘客及站臺上的候車乘客能在4min內全部撤離站臺,并應能在6min內全部疏散至站廳公共區或其他安全區域。
4 設備區的安全出口應獨立設置,有人值守的設備和管理用房區域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區應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關注圖圖規范
7.5.3 兩條單線載客運營地下區間之間應設置聯絡通道,載客運營地下區間內應設置縱向疏散平臺。
7.5.4 地鐵工程中的出入口控制裝置,應具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自動釋放和斷電自動釋放的功能,并應能在車站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內手動遠程控制。
7.5.5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的每個艙室均應設置人員逃生口和消防救援出入口。人員逃生口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尺寸應方便人員進出,其間距應根據電力電纜、熱力管道、燃氣管道的敷設情況,管廊通風與消防救援等需要綜合確定。
8消防設施
8.1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8.1.1 建筑應設置與其建筑高度(埋深),體積、面積、長度,火災危險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況,環境條件等相適應的消防給水設施、滅火設施和器材。除地鐵區間、綜合管廊的燃氣艙和住宅建筑套內可不配置滅火器外,建筑內應配置滅火器。
8.1.2 建筑中設置的消防設施與器材應與所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可燃物的燃燒特性環境條件、設置場所的面積和空間凈高、使用人員特征、防護對象的重要性和防護目標等相適應,滿足設置場所滅火、控火、早期報警、防煙、排煙、排熱等需要,并應有利于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3 滅火劑儲存間的環境溫度應滿足滅火劑儲存裝置安全運行和滅火劑安全儲存的要求。
8.1.4 除居住人數不大于500人且建筑層數不大于2層的居住區外,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
3 地鐵車站及其附屬建筑、車輛基地。
8.1.6 除四類城市交通隧道、供人員或非機動車輛通行的三類城市交隧道可不設置消防給水系統外,城市交通隧道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
6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體積大于10000m3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及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9 地鐵工程中的地下區間、控制中心、車站及長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車輛基地內建筑面積大于300㎡的建筑;
10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三類城市交通隧道。
13 地下或半地下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丙類倉庫。
11 建筑面積大于1000㎡且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8.1.10 除敞開式汽車庫可不設置自動滅火設施外,I、Ⅱ、Ⅲ類地上汽車庫,停車數大于10輛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車庫,機械式汽車庫,采用汽車專用升降機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I類的機動車修車庫均應設自動滅火系統。
6 特等和甲等劇場的舞臺葡萄架下部,座位數大于1500個的乙等劇場的舞臺葡萄架下部,座位數大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7 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500㎡的電影攝影棚。
8 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和5層及以上的汽車庫;
9 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建筑面積大于10000㎡或3層及以上的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8.2 防煙與排煙
5 避難走道的前室,地鐵工程中的避難走道。
7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且經常有人停留的房間;
10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廠房或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或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2.3 除敞開式汽車庫、地下一層中建筑面積小于1000㎡的汽車庫、地下一層中建筑面積小于1000㎡的修車庫可不設置排煙設施外,其他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排煙設施。
8.2.4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三類城市交通隧道內應設置排煙設施。
8.2.5 建筑中下列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無可開啟外窗的房間或區域應設置排煙設施:
1 建筑面積大于50㎡的房間:
2 房間的建筑面積不大于50㎡,總建筑面積大于200㎡的區域。
8.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 丙類高層倉庫或丙類高架倉庫。
10 其他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商店營業廳,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氣用氣部位外,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9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
9.1 一般規定
5 其他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房間。
9.1.2 甲、乙類生產場所的送風設備,不應與排風設備設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用于排除甲、乙類物質的排風設備,不應與其他房間的非防爆送、排風設備設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9.1.3 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性物質的風管,不應穿過防火墻,或爆炸危險性房間、人員聚集的房間、可燃物較多的房間的隔墻。
9.2 供暖系統
9.2.1 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場所內不應采用明火、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存在粉塵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內不應采用電熱散熱器供暖。在儲存或產生可燃氣體或蒸氣的場所內使用的電熱散熱器及其連接器,應具備相應的防爆性能。
2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氣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場所。
9.2.3 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的場所,應采取防火和通風換氣等安全措施。
9.3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
5 其他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房間。
4 除本條第1款、第2款規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性氣體、蒸氣、粉塵、纖維的通風系統。
3 排風管道應具有不易積聚靜電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氣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點。
10電氣
10.1 消防電氣
3 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電源干線應有兩個路由。
5 Ⅰ類汽車庫;
8 一、二類城市交通隧道。
12 三類城市交通隧道。
10.1.4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應小于表10.1.4的規定值。
10.1.5 建筑內的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其中的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設備的用電需要。除三級消防用電負荷外,消防用電設備的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能滿足該建筑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電設備的持續用電要求。不同建筑的設計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表10.1.5的規定。
10.1.6 除按照三級負荷供電的消防用電設備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內或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防火卷簾、電動排煙窗、消防潛污泵、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等的供電,應在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10.1.7 消防配電線路的設計和敷設,應滿足在建筑的設計火災延續時間內為消防用電設備連續供電的需要。
7 地鐵工程中的車站、換乘通道或連接通道、車輛基地、地下區間內的縱向疏散平臺;
8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綜合管廊;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1 安全出口、疏散樓梯(間)、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及其前室、避難層、避難間、消防專用通道、兼作人員疏散的天橋和連廊;
7 城市綜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員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3 本條上述規定場所外的其他場所,不應低于1.0lx。
10.1.1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 對于交通隧道,不應低于IP55;
2 對于城市綜合管廊及其他潮濕環境,不應低于IP45。
10.2 非消防電氣線路與設備
10.2.1 空氣調節系統的電加熱器應與送風機連鎖,并應具有無風斷電、超溫斷電保護裝置。
10.2.2 地鐵工程中的地下電力電纜和數據通信線纜、城市綜合管廊工程中的電力電纜,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電纜或阻燃型電線。
3 室外電纜溝或電纜隧道在進入建筑、工程或變電站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10.2.4 城市交通隧道內的供電線路應與其他管道分開敷設,在隧道內借道敷設的10kV及以上的高壓電纜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耐火結構與隧道內的其他區域分隔。
10.2.5 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生產或儲存易燃、易爆物質的建筑,倉庫區域,危險品站臺,及其他有爆炸危險的場所,相互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或電塔高度的1.5倍。1kV及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可燃性建筑屋面。
11建筑施工
4 固定動火作業區應位于可燃材料存放位置及加工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場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11.0.2 建筑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水源、配置滅火器材,在建高層建筑應隨建設高度同步設置消防供水豎管與消防軟管卷盤、室內消火栓接口。在建建筑和臨時建筑均應設置疏散門、疏散樓梯等疏散設施。
11.0.3 建筑施工現場的臨時辦公用房與生活用房、發電機房、變配電站、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和可燃材料與易燃易爆物品庫房,當圍護結構、房間隔墻和吊頂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芯材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11.0.4 擴建、改建建筑施工時,施工區域應停止建筑正常使用。非施工區域如繼續正常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安全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外部消防救援;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和作業后,應清理作業現場的可燃物,作業現場及其下方或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
4 不應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或易燃材料上動火作業;
5 不應在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場所使用明火、電爐,以及高溫直接取暖設備。
11.0.5 保障施工現場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供電電源應能在火災時保持不間斷供電,供配電線路應為專用消防配電線路。
12使用與維護
12.0.1 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設施周圍應設置防止機動車輛撞擊的設施。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兩側沿道路方向各5m范圍內禁止停放機動車,并應在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12.0.2 建筑周圍的消防車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保持暢通,其范圍內不應存放機動車輛,不應設置隔離樁、欄桿等可能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并應設置明顯的消防車道或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識和不得占用、阻塞的警示標志。
12.0.3 地下、半地下場所內不應使用或儲存閃點低于60℃的液體、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相對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氣體,不應敷設輸送上述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管道。
4 充裝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氣容器應設置在所服務建筑外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并應采取防火措施;
6 不應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氣容器,不應傾倒殘液或私自灌氣。
12.0.5 存放瓶裝液化石油氣和使用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房間,應防止可燃氣體在室內積聚。
12.0.6 在建筑使用或運營期間,應確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暢通,不被占用、堵塞或封閉。
12.0.7 照明燈具使用應滿足消防安全要求,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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